苏州住建局:明年起,所有新开工的房屋市政工程应开展智慧工地建设!施工单位负总责!
来源:苏州市住建局
日前,苏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加强全市房屋市政工程智慧工地建设的通知》。
时间节点
2022年10月1日起,新开工或剩余施工工期超过6个月的规模以上政府投资项目应按本通知要求,开展智慧工地建设,并接入项目属地智慧监管平台。
2023年1月1日起,所有新开工的房屋市政工程(不含工期在三个月以内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智慧工地建设,并接入项目属地智慧监管平台。
2022年10月15日前,各县级市(区)住建部门应完成属地智慧监管平台建设(尚未完成建设的地区可直接使用苏州市级智慧监管平台“地区模块”功能),并实现与市级智慧监管平台数据对接。
各方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应将智慧工地费用作为总价措施项目计列入工程造价。
施工单位对现场智慧工地建设工作负总责,应将智慧工地建设目标和方案纳入施工组织设计。
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纳入日常安全监督内容,在检查中发现参建各方不按规定履行智慧工地建设职责、数据弄虚作假、或对系统提示的报警信息未及时处理闭合等情况的,要责令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约谈相关企业和人员,通报有关情况,涉及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得评为优良,并取消该项目评优评先资格。
各地要发挥优秀项目的示范引领作用,在评优评先活动中优先推荐智慧工地建设项目。
市住建局将开展对各地智慧工地建设情况的督查。
附原文:
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我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不断提高施工现场信息化、智能化、精细化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监管工作效能,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智慧工地建设的通知》(苏建质安〔2022〕129号)(以下简称《通知》)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全市房屋市政工程智慧工地建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在近年来我市开展绿色智慧示范工地和片区试点建设的基础上,结合《通知》有关要求,全面推动全市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智慧工地建设,实现各县级市(区)住建部门智慧监管平台全覆盖,实现智慧工地接入智慧监管平台全覆盖,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压实工程项目参建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积极构建“监管部门、施工企业、工程项目”三级联动的“智慧工地”管理体系。
二、实现智慧监管平台全覆盖
按照省住建厅提出的“集约共享、支持个性”原则,2022年10月15日前,各县级市(区)住建部门应完成属地智慧监管平台建设(尚未完成建设的地区可直接使用苏州市级智慧监管平台“地区模块”功能),并实现与市级智慧监管平台数据对接。
三、明确智慧工地建设内容
根据省住建厅《通知》要求,并结合我市建筑施工实际,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含轨道交通工程)应按照《苏州市房屋市政工程“智慧工地”建设内容表》(附件2,以下简称《建设内容表》)要求进行建设。
1.规模以下工程项目:对于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工程造价3000万元以下的市政工程、工程造价2000万元以下的装饰装修工程应按照《建设内容表》的“基本版”内容建设。
2.规模以上工程项目:对于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工程造价30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工程、工程造价2000万元及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应按照《建设内容表》的“标准版”内容建设。
3.规模以上政府投资项目和参与各类评优评先项目:对于规模以上政府投资项目以及申报市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或标准化示范工地的项目,应按照《建设内容表》的“强化版”内容建设。
四、时间要求
1.2022年10月1日起,新开工或剩余施工工期超过6个月的规模以上政府投资项目应按本通知要求,开展智慧工地建设,并接入项目属地智慧监管平台。
2.2023年1月1日起,所有新开工的房屋市政工程(不含工期在三个月以内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智慧工地建设,并接入项目属地智慧监管平台。
五、其他事项
1.落实各方主体责任。智慧工地建设作为保障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的重要措施,建设单位应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智慧工地费用计取方法的公告》、市住建局《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智慧工地费用计取方法的公告>的通知》等规定,将智慧工地费用作为总价措施项目计列入工程造价。施工单位对现场智慧工地建设工作负总责,应将智慧工地建设目标和方案纳入施工组织设计;自行选择信誉良好、质量可靠、服务优质的项目智慧工地系统集成服务商(以下简称“项目集成服务商”)和项目专项硬件服务供应商(以下简称“项目专项硬件供应商”),编制智慧工地建设方案,完成智慧工地建设、运行维护以及接入属地智慧监管平台等工作;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项目,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统一管理。监理单位应将智慧工地建设使用情况纳入监理范围,督促施工单位按要求落实智慧工地建设内容。
2.严格规范服务行为。各地智慧监管平台服务单位、项目集成服务商及项目专项硬件供应商对现场设备稳定运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数据对接的及时性负相应责任(具体数据对接标准将在“市安管系统”统一发布)。对于存在数据造假、故意设置接入门槛、强制性收费等行为的,一经查实,通报有关情况;对于县级市(区)智慧监管平台服务单位被多次投诉的,该地区强制使用市级智慧监管平台“地区模块”功能。
3.及时做好信息归集。施工单位要在项目属地工程安监机构开展项目安全监督告知前,通过“市安管系统”中“智慧工地模块”进行登记(10月1日起施工工期超过6个月的规模以上政府投资项目,应于10月31日前完成),填报项目集成服务商、专项硬件供应商等信息。
4.实施数据动态验证。新开工房屋市政工程在施工进度达到40%左右或智慧工地建设完成并投入应用阶段,应通过“市安管系统”提交数据动态验证申请;在建施工工期超过6个月的规模以上政府投资项目应于2022年11月15日前完成上述操作。关于我市智慧工地数据动态验证工作将另行发文明确。
5.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各县级市(区)住建部门及其工程安监机构要将智慧工地建设情况纳入日常安全监督内容,在检查中发现参建各方不按规定履行智慧工地建设职责、数据弄虚作假、或对系统提示的报警信息未及时处理闭合等情况的,要责令相关单位进行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约谈相关企业和人员,通报有关情况,涉及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得评为优良,并取消该项目评优评先资格。各地要发挥优秀项目的示范引领作用,在评优评先活动中优先推荐智慧工地建设项目。市住建局将开展对各地智慧工地建设情况的督查。
各工程项目在智慧工地建设中如有任何问题,可与属地住建部门联系,各县级市(区)住建部门和市质安监站联系人详见《各地住建部门联系人汇总表》(附件3)。
各地在推进智慧工地建设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与市住建局联系。
市住建局质安处:盛中国、李昂;联系电话:65211507、65230932;
市住建信息中心:王海涛、顾情刚;联系电话:65239673、65352231。
智慧工地建设技术交流QQ群(企业群):368896499。
附件:1.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智慧工地建设的通知
2.苏州市房屋市政工程“智慧工地”建设内容表
3.各地住建部门联系人信息汇总表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9月28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智慧工地建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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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房屋市政工程“智慧工地”建设内容表